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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即将实现跨区转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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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利于农民工的“农转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的历史进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连续计算,一举解决了农民工和流动人员异地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中多年存在的“便携性损失”痼疾,从制度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退保”问题,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大事。
 
  《暂行办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在于,对跨省域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和间断性就业的养老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农民工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将有利于农民工的“农转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的历史进程,成为尽快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居民户籍限制的重要举措。
 
  要彻底解决养老保险转续不畅问题具有异常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它要求既要处理好缴费地和退休地的责任划分问题,还要处理好视同缴费年限的责任承担问题;既要不折不扣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适当调动不同地区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既要解决好少数农民工社保意识不强、看重眼前利益的问题,还要解决好临近退休人员选择在大城市退休领取高待遇的基金压力问题;既要根除“便携性”的制度性障碍,还要兼顾制度的长期稳定。该《暂行办法》在牢牢抓住“一地领取”、“同样待遇”、“权益累计”、“转移基金”这四个环节的基础上,着重体现了与此相对应的“唯一性”、“公平性”、“保障性”、“分担性”四个原则,阶段性地解决了上述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新规中特别要强调的有两点:一是虽然“单位缴费”转移的是12%,但退休时基础养老金计发仍按原单位20%的缴费标准来计算。作此规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基金的总量关系,不影响不涉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水平的核定标准。二是不得办理退保手续的规定,对农民工来说是一件更为划算的事情,因为退保将导致农民工丧失全部的单位缴费的权益记录,而不得退保的规定则百分之百保护了这个权益,这是一项有利于参保人切身利益的长期规定,农民工应充分利用这项规定的优势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当然,该《暂行办法》与全国统筹层次下的转续相比还带有过渡的性质。此外,还有许多配套措施需要加紧制定。例如,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之后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省域内转续办法与跨省域转续办法如何衔接,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潜在的转续压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有待于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也需要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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