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昨天发布消息,《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修订案已获市人大三审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市人大将于近期公告正式文稿。
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0%,远低于广东省18%和全国20%的平均水平。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国家转移政策规定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基数的12%转移,另我市需按缴费0。9%的比例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单位缴费比例如低于13%,则转移人员需由其他参保人缴费予以补贴,将产生不公平。
按照现行政策,比如某参保人2009年的缴费工资为2000元,按照我市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8%计算,个人缴费8%为160元,计入个人账户;单位需缴费10%为200元,计入共济金账户。假如现在该参保人要转保到广东省外,他除了能转走个人账户的160元外,还可以把共济基金按照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随同转移,也就是还可以一起转走240元的共济金,而实际上深圳企业为其缴纳的只有200元,社保基金需要倒贴40元,这40元本来是属于深圳全体参保人的,却转移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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