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作为我省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为陕西省的建设做着贡献,但是针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却并不完善。昨日省政协委员建议,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之中。
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依靠自己承担,保障状况令人担忧。目前,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险还存在法规层次低,覆盖面窄,记录、接续、转移制度缺失等设计不完善之处。
省政协委员建议,针对当前存在的制度不完善问题,应尽快完善立法。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应提升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层次。建议修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专章规定;建议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章规定。
同时委员们建议,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坚持分类分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且已在城镇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应考虑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就业状况不稳定的人员,应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逐步纳入保障。
另外,委员们认为应该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且已在城镇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应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就业状况不稳定的人员,根据其收入低、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可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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