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应具普惠性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陈斯喜委员认为,应实行普惠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此,陈斯喜委员指出,这一款跟原来的草案比较加了“低收入”这三个字。加这三个字有两个问题,第一是与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本意不太符合,因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本意是为了体现对老年人的敬重、关爱之情,不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不是要用给几十元老龄津贴来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给这些钱就是表示关爱,加上“低收入”就与这个初衷不符了;第二与实际做法不吻合,现在一些地方建立了高龄津贴,只有极个别地方是针对低收入的,绝大多数都是普惠的,不管低收入还是高收入,一律都给。还有,如果给这些钱再去定一个什么是“低收入”的认定制度,成本也很高。
陈斯喜委员建议不加“低收入”三个字,恢复“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龄人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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