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办法,陕西省各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均要按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要按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手续。环卫工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要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要按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
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如下:环卫工人随同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环卫工人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环卫工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12%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8%部分,由个人承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6%(西安市按7%)给予补贴,其余2%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继续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环卫工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贴由各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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