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为:1995年1月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年限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实际工作年限。
市养老保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提醒,个人按20%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其中8%记入本人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上述办法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录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标记。补缴费用人员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补缴费用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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