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河北省(以下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外,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间的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出台具体衔接办法前,暂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军人退出现役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转移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也可以转移了
该《实施办法》中规定,原来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来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出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本省户籍人员,或按规定本省为其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返回本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入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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