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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可跨制度衔接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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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6日发布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拟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daiyuchu@mohrss.gov.cn;(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衔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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