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负责人介绍,开展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核销工作,是党和政府解决国企改革遗留问题的重要政策措施,涉及相关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按程序上报核销养老保险费,可以让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能顺利到社保部门及时续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也能够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0世纪末,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统一,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费核销政策: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通知》还提出,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2008年5月,省政府启动了破产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核销工作。2001年12月22日以后,进入破产程序且无能力清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纳入核销范围。
经过市国资委、市人社局等部门的艰苦努力,从2008年至今,我市已成功组织了四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核销工作,共核销37户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7957.5万元,惠及17398名职工。
今年3月,我市又启动了第五批养老保险费核销工作,经过市国资委等部门反复与企业沟通、多次座谈和材料审核,目前,黄河水泥集团等4户企业的申报材料已基本就绪。
“第五批4户企业申报工作完成后,就意味着经过4年努力,我市符合政策要求的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核销工作实现‘大头落地’。”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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