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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变化详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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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变化:“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养老金中增加“病残津贴”,加重对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4、"延缴延退"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

  我市"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黄险峰举例说:"比如一名外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经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据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5、养老金中增加"病残津贴"

  此次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也有调整,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病残津贴的领取办法。

  二是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国家、广东省拟出台相关规定,届时具体标准将按国家出台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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