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我市一批企业改制。改制的时候,政府和企业为下岗职工预缴10年(有的时间更长)的养老保险费。如今,10年已经过去了,很多下岗职工都很关心他们是不是要接着缴纳养老保险费?针对这一问题,日前,市社保局进行了解答。
预缴10年养老保险费之后,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市社保局解释说,按照社会保障有关文件精神,改制企业为下岗职工预缴10年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后(比如:原改制企业预缴了10年养老保险费共2万元,社保按每年标准进行划拨,但由于标准提高等原因,2万元还没有缴到10年时间就已划拨完毕,由此出现了中断缴费的情况。记者注),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正常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改制企业一次性交足10年的养老保险费中断划账后,如果不接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注:最早是1987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养老保险前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称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中断缴费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退休年龄后,其视同缴费年限就不能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计发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因素,缴费年限越长待遇就会越高,缴费年限少了,养老金待遇就会很低。如果参加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后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的待遇也只能是最低。因此,中断缴费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退休待遇影响很大。建议下岗失业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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