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与世界上目前所存在的任何养老金制度都时常受到或多或少的批评一样,美国的养老金制度也并非尽如人意,时常受到来自国内方方面面的批评或质疑,其国内学术界的不同流派和不同政治势力也有进一步改革的不同思路。尽管如此,美国养老金制度的运行从总体上看是非常平稳的,而且其体制框架、组织过程都有突出特色。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经验,能够给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以重要的启示。
(一)政府保障与雇主保障、个人保障的有机结合。
美国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是分别由政府、雇主和个人作为行为主体实施的。第一支柱强制计划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第二、三支柱的行为主体则分别是雇主和个人。这种制度背后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不是政府保障,不能由政府包揽一切,而是政府、雇主和个人的共同责任。政府保障计划的基本职能是确保绝大多数老年人(以及部分遗属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想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则必须依靠雇主和个人的进一步努力。从其实际运行结果看,美国基本上实现了这一目标。目前几乎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参加了第一支柱,并且绝大多数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都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在该计划实施初期的1935年,老年人口的贫困率为70%,而在2001年,则仅为11%。而且通过第二、三支柱,相当多的人可以在退休后获得更加丰厚的收入保障。
当然,美国的第二、三支柱养老金并非雇主和个人的完全自发行为,而是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支持的计划。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是其第二、三支柱养老金计划发展的重要基础。
由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进行养老责任分担的进一步意义在于,一方面避免了政府责任和负担过重以及由于负担过重可能导致的各种矛盾。比如当政府承担的养老压力过大时,可能的措施只能是增税或降低待遇,而增税或降低待遇水平都必然会对特定群体的既得利益构成损害并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责任分担也能够对个人以及企业形成激励机制,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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