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有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月缴费额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计算,调整后降低为5.6%。因此,按照2011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541元计算,调整后,在2012年社保缴费年度内,个体劳动者医保月缴费标准划为165.86元。
此外,今后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需参加体检,本人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的当月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体劳动者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须按5.6%的比例连续缴费满三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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