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移政策有望今年出台。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收入的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草拟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于去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省将结合本省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点明确了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养老保险问题。《暂行办法》出台前,进城农民工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保障。《暂行办法》出台后,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可按规定顺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年满60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将要出台的《暂行办法》可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年限不够的问题。《暂行办法》可让农民工参保者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为新农保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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