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记者获悉,《修订草案》删除了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之前饱受关注的“尝试延迟领取养老保险”规定或将取消。
“延迟领取养老保险”规定或取消
《建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对此,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充分考虑上海与我市不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目前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调研。深圳市财政委也明确表示,该条规定实质上推迟了部分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属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深圳的养老保险实际情况与上海有所不同。深圳作为一座年轻的城市,退休人员数量不多,在岗职工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比例较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条例中增加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不充分,建议删除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
跨省就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其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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