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24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本月(1月)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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