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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职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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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记者昨日(24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本月(1月)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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