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集中统一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组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小组,对市本级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用人单位应核尽核,应参尽参,应缴尽缴。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挂靠指标、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在此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包括: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全市各用人单位2011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同时,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所列项目、内容对相关参保数据进行核定确认。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2011年度呼市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我市2012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3元。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60%(即2023.8元)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80%(即2698.4元)核定缴费基数。
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但低于3373元的300%(即10119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300%(即10119元)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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