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政策解读
1.国家为什么要进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国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强化缴费励激机制。按照改革前的计发办法,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水平高低,也不论缴费时间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即缴费基数按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一个样,缴费年限15年和30年一个样,显然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因此造成不少参保人员“逆向选择”,有的缴满15年后就停止缴费,还有的按最低下限缴费,造成断保人员增加,缴费基数不实。据了解,目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断保人员数量较多,缴满15年就停止缴费也是造成断保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提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合理性。按照改革前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当时是按退休10年平均余命设计的。而目前我国女工人50岁退休,特殊工种的男工人55岁退休,平均下来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差距较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缺口很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按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2.新计发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我市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我市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3.2011年与2010年底前退休养老金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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