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经办养老死亡待遇发放工作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时了解到:按照自治区文件,死亡待遇相关标准有以下规定:
1.在国家颁布实施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之前,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发放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按2011年7月1日前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发放标准调整为:自2011年8月1日起,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家里若有退休参保职工及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需要准备市社会保险退保申请表、退休死亡人员家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死亡人员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需办理的,要同时提供与死者关系材料、被供养人经济收入情况、被供养人员身份证等,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死亡人员,由社区保障中心代办;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死亡人员,可由单位代办,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交由所居住社区代办或者由其亲属直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有供养人员要办理的,则需由其亲属直接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
家里若有在职参保职工死亡的,由死亡参保人员的直系亲属直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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