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调整被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已办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续的被征地养老人员,在天津市调整被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被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