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种情况可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通知》,五种情况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核定的缴费基数,但目前仍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单位至今整体未参保的可参保并补缴;
3、已参保企业的未参保职工,可以参保并补缴;
4、已参保人员,参保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应保未保的,可以补缴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
5、已参保人员,在企业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总体来说,此次补缴主要涉及应保未保和欠费这两类人群。”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而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的范围是在单位工作期间,一般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人员期间不补缴,但是,曾经有工作,而现在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补缴曾经工作期间的那部分。
按照规定,补缴起始时间要结合不同类型企业最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时间和职工工作经历、劳动关系来确定。
补缴基数和比例分几种情况
补缴范围有了,补缴起止时间也有了,那么补缴的基数和比例有如何呢?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补缴基数和比例分为几种情况,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而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按照规定,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但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据悉,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对于欠费人群,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按日加收0.5‰。
“这次有条优惠政策,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也就说,如果现在补缴,就可以免收从2011年7月1日到现在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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