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宜兴市马先生向“政风热线”反映,他在现单位已工作满5年,为正式合同工,但单位从未帮他缴过养老保险金。马先生表示,他入职的第一年也单位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从入职后的第2年才开始签订合同,可是签订合同的时间比第一年的入职时间晚了3个多月。
那么,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未帮员工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如违法,投诉人应该走怎样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于拖延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无锡市宜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建议你可到我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仲裁的时效性为一年。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议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登记,要求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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