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12月26日从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获悉,《养老条例》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无论深户或非深户籍,养老保险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
深户或非深户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
据介绍,新的《养老条例》中,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做出调整:
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深圳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异地缴费年限未计入养老待遇
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
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
深圳新闻网前期关注的《连续缴纳社保20年退休每月只拿264元》报道中,当事人由于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仅有一年,每月只能领取264元的养老金,新条例实施后在内地的缴费年限将一并纳入养老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根据新的《养老条例》,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深圳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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