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6年毕业分配进入宜昌江南模具厂(系点军区区办企业)任工人.98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因各种原因,原单位没有给我办理养老保险,05年单位破产时补偿了4225元.下岗后我一直没有找到单位,一直在外面打零工.05年我在社保局以灵活就业的形式交了社保和医疗.现在我从事个体经营,请问我将来退休时应该是多少岁?象我这样的情况除了再就业优惠证外还有没有其他政策优惠?
一、关于退休年龄问题。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职工,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即首次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参保的,下岗后才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2、职工缴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注:视同缴费年限和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身份是依据原始档案记载确定的,没有档案的则按55周岁和实际缴费年限确定)。根据您所述情况,您最开始参保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保的,故您的退休年龄则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确定。
二、关于政策优惠问题。经咨询市地税部门后获悉,近日,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指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自主创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按月667元限额减免、年度清算的方式。
为鼓励更多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申请享受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上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出租车营运、彩票销售、证券经纪,比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农民以及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安置农民及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比照执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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