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提出疑问,相较于旧条例,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
养老保险条例》中没有出现“超龄养老保险费”,是不是表示我市取消了这个项目呢?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该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明确:从今年起,调入我市的所有人员均无须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在此前的旧养老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而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凡调入我市人员超过35周岁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视具体情况将起征年龄分别放宽至40周岁、45周岁、50周岁。
有细心的市民发现,新修改的养老保险条例中完全没有出现“超龄养老保险费”这一词,是怎么回事呢?黄险峰向记者解释:“以前深圳在全国征收超龄养老费,主要是因为各地征收和待遇都不一样,又没有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当时国家规定人员调动,养老保险只带走个人账户部分,统筹基金是转不走的。”
现在为什么又取消了呢?黄险峰介绍,2010年10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时候,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都要跟着转移。“由于当时深圳的养老保险条例在修改,有个滞后的过程,这也是在落实国家的政策,现在既然钱转过来了,就没理由再收超龄养老费了。”
从哪个时间段开始不再征收超龄养老费?是对从2013年1月1日起调入深圳的参保人员呢,还是追溯回2010年1月1日国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实施时?黄险峰回答,对于取消超龄养老保险费,就不再追溯了,从2013年1月1日新养老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时算起。这主要是因为此前调入深圳的人员手续都已经完结了,超龄养老费也都已经收缴了,如果要再取消退回,还得与其原参保地进行转移接续,涉及多个部门过程太复杂。
那么,是不是已经缴了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比较吃亏呢?黄险峰表示,这部分人也不会吃亏,因为在具体计算缴费指数的时候,会适当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