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单位的应有单位负责办理,现提供失业人员申请退休工作程序:
1、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2号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2、适用范围:档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
3、失业人员申请退休的条件:
3.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3.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4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以退休时上一年度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退休办理程序:
4.1申请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申请。
4.2社保所在该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填写《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清算单》,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上报的材料:
4.2.1人事档案;
4.2.2本人书面申请;
4.2.3《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1式3份);
4.2.4《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1式3份);
4.2.5《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4.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原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明细表;
4.2.7《个人账户清算单》;
4.2.8《职工劳动鉴定表》;
4.2.9身份证复印件及3张1寸照片。
4.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社保所凭《个人账户清算单》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填写《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当月20日前报区县社保中心,于次月5日后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存折并发至退休人员。
4.4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保所负责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享受相关待遇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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