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近期出台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向媒体发布。《意见》涉及四类人群,市人社局就他们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让这四类群体可根据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一部分原我市户籍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这类人员中部分离境定居后已按规定停保,但仍有部分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现累计缴费年限均超过15年,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但我市之前并无相关文件对此进行规范。为解决这类人员在我市缴费年限确认或无法合并计算的问题,市人社局将对他们在我市的缴费年限均予以确认,享受与我市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不足的原固定工可以按照我市的规定进行补缴,较好地维护了该类人员的切身权利。
第二,去年5月底,市地税局与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超龄参保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12〕39号),对超龄参保人员进行了停保处理。但此前已超龄仍继续缴费的外来员工,由于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且在我市实际缴费超过10年,无法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解决这部分外来员工在本市退休的问题,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市人社局认可统一停保前的缴费年限,并对是否超龄不做限制,便于他们都能顺利在我市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待遇。4月1日起,这部分外来员工去原单位所在的区社保部门打印缴费凭证,然后到所在区的地税部门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第三,我市部分被征地人员在征地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后参加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征地后继续工作,但因户籍性质发生改变而改参加城镇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在合并计算退休待遇时,外来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无法合并计算。对此,为了保障缴交了三种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的利益,市人社局制定了该处理意见,允许上述三种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进行合并计算,维护了参保人的利益,降低了门槛,简化了办事程序。
第四,异地参保人员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但不足15年,该类人员补缴的办法之前尚不明确,经办机构无法操作。对此,市人社局对这类人员的缴费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便于他们在我市继续缴交至符合退休待遇领取条件。同时,按照同等户籍同等待遇的原则,允许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外地转入的原固定工,也可以按照我市现有规定一次性补缴满10年。补缴后其视同缴费年限予以确认(我市自2007年1月起开始执行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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