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象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所谓普遍调整,即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
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苏南不高于220元、苏中不高于210元、苏北不高于20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与此同时,两类退休人员将增发基本养老金。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另据悉,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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