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事项案例及案例分析
案例1:潘女士自1990年5月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做保洁员,至2005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长达近15年的时间,学校没有给她缴纳过社保。潘女士后来因拖地时不慎摔伤,却因没有购买失业保险而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2:陈某在广州横岗甲厂当门卫,期间工厂没有为他缴纳过任何社保,到了退休年龄,别的老人都能拿到养老保险金,而陈某却没有。
现在,确实有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常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认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知心切,往往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
根据以上政策和法律法规可知,临时工和正式工一样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在案例1中,学校应该履行其法定义务,为潘女士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对于其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应该给予潘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学校未按规定给潘女士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保险待遇,应予以补偿,是合理的。
同样,在案例2中,由于企业未给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陈某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支付的退休养老待遇,横岗甲厂应当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果当地政策允许,企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使陈某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如果当地政策不允许一次性补缴,企业应给予陈某适当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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