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下发通知,公布了我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和2013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企业养老金调整分为普调和倾斜两种
普调标准:
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
倾斜标准:
1.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再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从满75周岁之月起,由原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
3.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5.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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