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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4月起开始受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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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且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从4月起也将开始受理。

  近日,本报报道了涉及四类人群的我市养老保险的新政。报道刊登后,一些超龄参保外来人员打来电话,咨询新政具体情况以及办理参保手续的流程。昨天,记者采访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该政策为读者进行解读。

  值得提醒的是,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且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属原固定工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后,其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合并计算;不延长缴费的,可转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对于2012年7月1日前在我市缴费满10年的超龄参保外来人员,若需在我市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4月1日起,可到原参保单位所在区的社保中心自行打印缴费证明,并持此证明到参保单位所在区的地税局办理个人参保手续。其他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从4月起也将开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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