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提高的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
本次调整提高的标准为:一是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即:对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是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对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进行不同标准的提高。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目前,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正在加班加点开展调待工作,预计在3月底前可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