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解决了跨省、跨地区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的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退休时能老有所养。这是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为使参保人深入了解该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
答:(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特殊工种: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3)病退: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答: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
2.过渡性养老金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如何申报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人员或自由人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到所在地的相关部门领取表格,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者《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及《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报
社保局或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