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社会保险争议予以受理,因为争议标的之一是办理退休手续。然后,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与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可以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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