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从鞍山市人社局获悉,《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已出台,此次养老金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兑现,前几个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足额补发。今年的调整也是鞍山市与全省同步从2005年至今连续第九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