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养老金调整对象是参加无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参加无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到龄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退休人员、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退职人员办法调整。
对于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将按本人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养老金。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部部长黄春强介绍,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增发10%后,如果增加额低于220元,再增发80元,但是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220元。举例而言,赵女士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此次按10%增发120元,再加上80元,实际增发额为200元。王先生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500元,此次按10%增发150元,再加上80元,增加了230元,由于超过了220元,实际增发额应为220元。
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月再增发50元。在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部分,对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发500元。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月增发400元。需要提醒的是,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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