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与参保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进行登记备案。
缴费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困难的,可选择缴费基数的60%、8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以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待遇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接续与领取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求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异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统一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暂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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