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贯彻《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方便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市局相关处室的积极配合下,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和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补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之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街道社保所出具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可以不再办理档案转移。
二、在北京市职介、人才系统外的其他存档机构集体存档或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要转移档案关系至个人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对于个人档案材料不齐全的,个人须填写《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事档案缺少材料告知书》,并签字确认后可予以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以上措施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方便个人办理补缴,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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