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衢州市柯城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登记
1、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区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其他事项。
2、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区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3、注销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统计口径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
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
缴费基数使用周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3-4月为缴费基数申报期。
2、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单位费率为14%,职工个人费率为8%。
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为18%。
四、个人账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从办理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年龄等因素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满15年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省内转移由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省外转移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八、失地折算
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后,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可按统一标准(313.04元/月)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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