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照规定,江西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另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前在事业单位等组织发生工(公)伤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仍按原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2013年7月1日后参保的(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则需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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