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张是巴中一家公司的技术骨干,基本工资2500元,另结绩效工资1000元,每月共领工资3500元。公司从用工之日起一直按照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今年小张发现公司未按实发工资的比例参加社会保险,便向公司要求以本人实领工资参保,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于是小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多年来一直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标准为所有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该公司负责人称由于职工工资差距较大,政策允许参保基数可以在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300%至60%之间选择,因此就采取这种方式参保。
劳动保障部门评析:《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至60%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据此,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应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若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小张所在公司不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属于瞒报工资行为,同时也严重损害职工切身利益。遂责令该公司向民保经办机构补足少缴部分并对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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