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为企业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规定将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此次调整,惠及全区808426名企业退休人员。
此次养老金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仍采取普通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凡符合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2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60元。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发3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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