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者从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获悉,今后石家庄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将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可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缴费,缴费标准则可按40%、60%、100%、200%、300%5档任选。对此,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之所以施行按月、季、半年、年度的方式进行缴费,就是让参保人员有选择空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省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多,相对应将来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
这是因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在计算退休待遇时,缴费年限是一个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待遇高低;在待遇调整时,一般也是以缴费年限为基础。例如近三年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缴费每满一年增发额为2010年2.5元/年,2011年1.5元/年,2012年3元/年。可见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调整额越大。如果个人收入状况差、缴费能力有限,可选择较低缴费标准来缴费,以相应延长自己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时,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允许跨年度缴费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从2012年1月起,石家庄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需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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