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按普遍调整、高龄人员特殊调整后,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高工,再给予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350元。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高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解读:继续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主要考虑到我省年龄大、退休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仍然偏低的实际;继续对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倾斜,以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简称企业退休高工)给予重点倾斜,都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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