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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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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自4月1日起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九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1150元,最低900元。实际调整后,全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3.6%,绝对数平均增幅45.1%。

  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正式下发赣府厅字【2013】36号文,决定自4月1日起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九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1150元,最低900元。实际调整后,与上次调整同口径相比较,全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3.6%,绝对数平均增幅45.1%。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在我国,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本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8次调整。调整后的江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域1230元/月、12.3元/小时;二类区域1150元/月、11.5元/小时;三类区域1070元/月、10.7元/小时;四类区域980元/月、9.8元/小时;五类区域900元/月、9.0元/小时。我市的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归二类区域;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划归三类区域;星子县、武宁县划归四类区域;都昌县、修水县划归五类区域。

  为使我省在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上与全国大多数省市同口径,本次调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21号令)第六条规定,考虑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因此,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与上次调整相比平均增幅为45.1%。同时,鉴于最低工资标准内涵发生变化,从2013年4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政策,为保持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现行政策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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