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上海市:(根据沪人社养发[2013]3号文)
一、
1.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3.以本人201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4.2012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01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以及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以及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02、天津市:
一、普遍增加:每人71元。
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5元,(不满15年的一律按49元增加)。
三、高龄倾斜:男满80周岁、女满75周岁的增加80元,男75-79周岁、女70-74周岁的增加60元,男70-74周岁、女65-69周岁的增加40元。
四、高级职称:正高28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150元。
五、缴费满15年及以上人员增加、再增加后养老金低于2085元的,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14),但总额不超过2085元。
六、军转干部;增加、再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085元的,补齐差额。
03、北京市:(根据京人社养发[2013]3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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