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依据《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缴费比例仍按20%(即个体人员缴费比例)计算,但欠费期间的各年缴费基数则按欠费年和申请补缴欠费的年度分别计算。具体办法是: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也就是说,中断缴费人员如果在2014年1月1日后再补缴,将需要多缴纳一部分保费,并将多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待遇年龄时,多缴的保费不参与养老金计算。
同时,按《通知》规定,2014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向前补缴时也按新政策执行。即2014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时,按个体营业执照签发时间或用工时间向前补缴欠费超过3年的,要按新政策进行补缴。
困难群体在年内可申请优先分段缴费。按照《通知》规定,优先分段缴费后仍有3年以上欠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补缴欠费的,均按新政策规定予以补齐。
市社保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广大中断缴费人员,特别是有3年内欠费(含2013年当年保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应在年内将欠费补齐,否则当中断缴费年限超过3年再补缴欠费时,将一律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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