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浙江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给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230元的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本次调整仍延续往年的办法,实行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普遍调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0元的额度,根据2011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为杭州市、宁波市每人每月113元,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台州市109元,衢州市、丽水市105元。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按113元标准执行。退职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82元标准调整。第二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调整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除普遍调整外,还规定了三种适当倾斜的情况:获得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月增发40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发70元,满20年不足30年的增发60元,不满20年的增发50元;年龄较大的退休(退职)人员,即2012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同时,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原工商业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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