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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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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987元,以此为依据,计算出新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3832元。

  从今年7月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将由目前的3375元上升至3832元。

  据介绍,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32元,比上年度增加了457元。由于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每年都在上升,所以即使是缴费年限完全相同、缴费基数也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只要不是在同一社保年度内办理退休的,其基础养老金也不一样。假设两个缴费年限均为30年整,且历年缴费工资都是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样的两位职工,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今年7月份退休就比今年6月份退休的高出137。1元。

  据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为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江苏目前执行一个新的过渡期办法,对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201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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