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日前下发《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按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10%增加。我市正准备研究制定具体调整方案,待批准后实施。
据悉,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方面,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除普遍调整之外,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2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21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20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
此外,高龄和高职称老人还享受相关补贴。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除此之外,还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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